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执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上海美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海滨3150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美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执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美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6楼B座。法定代表人:刘巍,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杰,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海滨,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美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海滨之间的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美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上海美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执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纪珠英审 判 员 周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