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侯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374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200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迁西县。被执行人侯某,女,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迁西县。王某申请侯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迁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于2016-8-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迁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桂生审判员 张胜录审判员 吴少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久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