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礼楠与廖广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礼楠,廖广磊,宋涛,王修凤,宋亚洲,宋正玉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5民初915号原告(执行案外人):宋礼楠,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兴,枣庄市台儿庄区生活帮公益协会会长。被告(申请执行人):廖广磊,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国,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被执行人):宋涛,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第三人(被执行人):王修凤,女,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第三人(被执行人):宋亚洲,男,成年,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第三人(被执行人):宋正玉,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原告宋礼楠与被告廖广磊、第三人宋涛、王修凤、宋亚洲、宋正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礼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兴、被告廖广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国、第三人宋涛、宋正玉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修凤、宋亚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礼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对原告居住的台儿庄西关三街4号楼2单元102室房产的查封;2.诉讼费用由被告廖广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廖广磊因与本案四个第三人借款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查封本案第三人宋正玉的房产。由于被告廖广磊没有向法院提供清楚宋正玉的具体财产,误导法院裁定查封了原告位于台儿庄西关三街4号楼2单元102室的房产。原告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廖广磊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事实清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宋涛述称,原告所诉属实,无异议。王修凤未出庭,亦未作陈述。宋亚洲未出庭,亦未作陈述。宋正玉述称,原告所诉属实,无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审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6日,本院就被告廖广磊诉第三人宋涛、王修凤、宋亚洲、宋正玉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4)台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后因宋涛等人未履行(2014)台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廖广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局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4)台执字第54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宋正玉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西关三街14号楼4楼东南户、7号楼(后楼号由7改为4)中单元1楼西户房屋。在执行阶段对涉案进行评估时,原告宋礼楠以宋正玉承诺将涉案房屋(台儿庄西关三街4号楼2单元102室)送给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执行局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执行局作出(2017)鲁0405台执异第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异议。原告不服该执行裁定,提起本诉。原告宋礼楠与第三人宋正玉系父子关系,与第三人宋涛系叔侄关系,与第三人宋亚洲系堂兄弟关系。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且应当及时提供,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争议的涉案房屋系不动产,原告宋礼楠作为案外人主张涉案房屋为其所有,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并未提交任何上述规定中涉及的能够证明其系涉案房屋权利人的证据,其提交的本院执行局作出的两份执行裁定书、其与配偶朱蒙蒙的结婚证书及2017年1月的电费缴费票据一张均不能证实其系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因此,原告对涉案房屋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礼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礼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广汉审判员 张文平审判员 张春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潇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