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与吴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吴华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378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77号红棉大厦二层。组织机构代码证:68443217-X。法定代表人胡国明。委托代理人黄志强,广东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华娟,女,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吴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负担。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