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民初5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484号原告朱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驿城区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