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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5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邱翼新与孙建国、孙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翼新,孙建国,孙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450号原告:邱翼新,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国,男,1963年12月12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孙羿,男,1990年10月19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邱翼新诉被告孙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邱翼新于2017年7月24日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翼新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翼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70元,由原告邱翼新负担。审判员  张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