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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辉明、唐佩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明,唐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28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林辉明,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唐佩娜,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林钦丰诉被告林辉明、唐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6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林辉明、唐佩娜。2017年5月10日,本院民二庭以林辉明、唐佩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执行标的4424元,本案执行费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林辉明、唐佩娜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42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邓春竹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旭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