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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范敏丽与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敏丽,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344号原告:范敏丽,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云,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铃木贵博,总经理。原告范敏丽与被告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范敏丽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敏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敏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范敏丽负担。审判员 孔 宪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宝多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