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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建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建胜,杨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保163号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肖晓敏。被申请人:熊建胜,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杨春兰,女,汉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建胜、杨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建胜、杨春兰的银行存款384.3513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请求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建胜、杨春兰的银行存款384.3513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茜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