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渊玲与苏仲刚、苏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渊玲,苏仲刚,苏铁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463号原告:李渊玲,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四居委*组**号,居民,被告:苏仲刚,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二居委*组,居民,被告:苏铁梅,女,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南大街四居委*组***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渊玲与被告苏仲刚、苏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渊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渊玲提出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渊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耀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