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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启根、李秀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启根,李秀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罗启根,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枝江市。被执行人李秀益,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枝江市。申请执行人罗启根与被执行人李秀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秀益的银行存款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