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启根、李秀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启根,李秀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罗启根,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枝江市。被执行人李秀益,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枝江市。申请执行人罗启根与被执行人李秀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秀益的银行存款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