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唐某与纪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纪某。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纪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681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7抚育费72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执1546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