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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5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启国诉被告谭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国,谭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06民初5435号 原告王启国,男,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谭媛媛,女,汉族,1983年5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王启国诉被告谭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卫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启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媛媛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被告谭媛媛于2017年4月3日向本人借款人民币XXX元整,至今未还款,要求其马上还款。事实和理由:谭媛媛于2017年4月3日向本人借款人民币XXX元整,有欠条为证,要求其归还。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有谭媛媛欠王启国人民币(大写XXX元)。借款人谭媛媛,2017、4、3,还款日期2017、4、4”。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未按时出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未按期给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媛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启国XXX元。 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被告谭媛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