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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合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映乔“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映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忠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映乔(曾用名王娜),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映乔“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王映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映乔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按揭款本息218400元和资金占用费30870.7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映乔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登��在被执行人王映乔名下有宝马牌越野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映乔名下的宝马牌越野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扣押期间由本院进行管理,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损毁、转让、买卖、抵押、赠与等设置权利负担,妨碍执行。二、限被执行人王映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拍卖查封财产。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显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