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艳芬、董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芬,董波,王燕芳,李辉强,夏园,徐建玲,王燕,胡雯,杜欣,董建波,王平,曹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477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梓郡,该行职工。被告:王艳芬,女,汉族,1974年2月24日生,住邳州市。被告:董波,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生,住邳州市。被告:王燕芳,女,汉族,1967年6月18日生,住邳州市。被告:李辉强,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生,住邳州市。被告:夏园,女,汉族,1976年11月11日生,住邳州市。被告:徐建玲,女,汉族,1976年10月20日生,住邳州市。被告:王燕,女,汉族,1965年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501120023,住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六保河小区1-3-302。被告:胡雯,女,汉族,1981年10月23日生,住邳州市。被告:杜欣,女,汉族,1981年11月4日生,住邳州市。被告:董建波,男,汉族,1977年3月25日生,住邳州市。被告:王平,女,汉族,1962年8月20日生,住邳州市。被告:曹莉,女,汉族,1978年1月6日生,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芬、董波、王燕芳、李辉强、夏园、徐建玲、王燕、胡雯、杜欣、董建波、王平、曹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向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收到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花芙蓉代理审判员 房盈光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宣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