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亚飞、王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飞,王伟,周建东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7刑初8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飞,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绥阳县,现住遵义市。2016年5月10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被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被告人王伟,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绥阳县。2016年5月11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被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桐梓县关爱医院。被告人周建东,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于湄潭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遵义市绥阳县。2016年5月18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被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凤冈县看守所。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飞、王伟、周建东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朝富、韩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飞、王伟、周建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周建东向被告人王伟、王亚飞以425元/台的价格销售了200台“鑫鑫好太太”牌热水器。被告人王伟、王亚飞来到凤冈县新建镇、永安镇,请当地村、组干部帮忙宣传其销售的热水器,并承诺以80元/台返还给帮助推销的村、组干部。随后二被告人便以980元/台的价格向新建镇、永安镇村民销售了100余台热水器。其间,向被告人周建东发货的经销商高某(音,具体身份不详)也向两镇的村民销售了部分“鑫鑫好太太”牌热水器。事后,因大量群众反映热水器质量问题,被告人王伟、王亚飞将剩余的几十台热水器予以销毁,并躲避购买热水器的群众。当地群众联名向凤冈县工商局举报,凤冈县工商局于2016年4月1日移送凤冈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鉴定,三被告人销售的“鑫鑫好太太”牌热水器的输入功率、电流和额定容量均不合格。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王亚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伟、周建东经凤冈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后,分别于2016年5月11日、5月18日主动到凤冈县公安局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接着被告人周建东、王亚飞、王伟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40,000元、50,000元,村、组干部共计清退人民币15,000元。经调查核实,新建镇、永安镇分别有83户、167户村民购买了“鑫鑫好太太”牌热水器。上述款项均已发放给购买热水器的农户。上述事实,三被告人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鑫鑫好太太”牌热水器销售统计表,物证“鑫鑫好太太”牌热水器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东、王伟、王亚飞以牟利为目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热水器,销售金额均在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亚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建东、王伟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积极退赔部分非法所得的财物,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王亚飞、王伟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互为主从,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亚飞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亚飞的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王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伟的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周建东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建东的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罗荣波人民陪审员 蒋先华人民陪审员 华明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 辉书 记 员 陆 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