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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代跃进与焦腊菊、余文利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跃进,焦腊菊,余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376号申请人:代跃进,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焦腊菊,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余文利,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关于申请人代跃进与被申请人焦腊菊、余文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代跃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焦腊菊、余文利的银行存款12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费140元,由申请人代跃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