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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靳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文,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文于2017年7月12日18时25分许,酒后驾驶夏利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溪翁庄派出所院内,向民警反映其被盗一事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靳文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文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靳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单青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丹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