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宽与李代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宽,李代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556号申请执行人:陈宽被执行人:李代江本院在执行陈宽申请执行李代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代江按照本院(2016)豫0103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