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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书光、胡宗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书光,胡宗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376号被执行人:胡书光,男,1974年11月2日生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现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胡宗尧,男,1981年7月4日生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现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书光、胡宗尧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鄂098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书光、胡宗尧应缴纳罚金28000元,现被执行人胡书光、胡宗尧已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人民法院(2017)鄂098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刑事罚金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胡书光、胡宗尧刑事罚金执行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