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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松令申请张佰祥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松令,张佰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赵松令,男,汉族,现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张佰祥,男,汉族,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赵松令与张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除仅有一处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杏然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