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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孔祥仑与王有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仑,王有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759号原告:孔祥仑,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有刚,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孔祥仑与被告王有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孔祥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祥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仑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预收2,15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孔祥仑负担。审判员  金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