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道中、中太建设集团(贵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中,中太建设集团(贵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3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道中,男,1956年4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现住贵阳市。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贵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金旭城上城第12幢9层6号。法定代表人任廷军,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道中依据本院(2016)黔040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中太建设集团(贵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职权将中太建设集团(贵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现已不知去向。根据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该公司登记档案,证实两名股东出资均已实缴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王道中公开,其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且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公开,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黔0403执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72461元,已执行0元,剩余债权72461元,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刘显恒书记员 马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