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谷新明、陈永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新明,陈永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谷新明,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陈永连,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住余姚市(驰宇机械)。申请执行人谷新明与被执行人陈永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1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退休金本院已冻结,并进行定期扣划,现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股票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