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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杨某,女,1986年12月26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东开民初字第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张某2014年抚养费1万元;二、被告杨某应从2015年起至原告张某18周岁时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该年度抚养费1万元。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2015年、2016年抚养费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14000元(含扣划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14000元(从2014年至2017年的抚养费给付完毕),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14000元,从2020年开始按每年7000元给付抚养费至申请执行人张某年满18周岁为止。二、第三人陈江东对上述款项提供连带担保,在被执行人杨某不归还上述款项的情况下给付所欠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及撤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81执28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 凯执行员 吴 奇执行员 夏伯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