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袁世志、孙业红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世志,孙业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特19号申请人:袁世志,男,193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仪征市。委托代理人袁华,女,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仪征市。申请人:孙业红,女,1962年3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6203194249,住址仪征市刘集镇黄云村五星组**号。申请人袁世志、孙业红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倩黎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孙业红于2017年6月7日向袁世志借款70000元,约定五年内还清,期间孙未能偿还借款,后双方重新约定此款于2017年7月25日还清欠款,但孙业红至期未能偿还。现袁世志、孙业红因民间借贷纠纷,经仪征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7年7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申请人孙业红于2017年7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袁世志借款70000元。履行方式分期给付。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袁世志、孙业红于2017年7月27日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叶倩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