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世荣与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荣,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5执22号申请人周世荣,男,1976年10月3日生,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X。住所地:双江自治县勐勐镇。法人代表:XX,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周世荣与被申请人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0925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世荣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925执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