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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神农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神农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财保114号申请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湘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立,湖南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郴州神农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兰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郴州神农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及两栋房产,查封价值595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伍佰玖拾伍万元整,小写¥5950000元)提供担保,保险期间为2017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保全风险可控,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郴州神农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及两栋房产,查封价值59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