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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衡水旭一商贸有限公司、安平轩煌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旭一商贸有限公司,安平轩煌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旭一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28794-4。法定代表人穴建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平轩煌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MA09MRNC18。法定代表人杨伟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衡水旭一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平轩煌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暂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宝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