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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6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黄丽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黄丽萍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6871号(小额诉讼)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马永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丽萍,女,1957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黄丽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朝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蓓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