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赖先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381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先花,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文盲,务工,住福建省周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先花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先花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赖先花趁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许某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后东坡村×组家中,使用被害人许某放置在家中一楼客厅电动车上的钥匙,打开被害人许某二楼卧室房门后,盗走被害人许某放置于该房间衣柜内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并先后9次盗取该银行内现金存款计人民币77520元。案发后,被告人赖先花于2017年3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先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取款凭条、存折复印件、证人翁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先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盗取卡内现金人民币775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赖先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赖先花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先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现金人民币77520元,退还被害人许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艳红人民陪审员 郭丽宇人民陪审员 刘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素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