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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申请执行闫文涛、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闫文涛,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24号。负责人刘丛军,行长。被执行人闫文涛,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小宋乡张笔彩东村*组。被执行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汴路北农机市场对面。法定代表人周善庆,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申请执行闫文涛、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9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闫文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贷款本金498533.79元及利息1730.33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支付律师费25013元;二、被告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闫文涛追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有权就被告闫文涛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商都路北、福禄街南、康平路西7号楼14层1414的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77元,由原告负担41元,由二被告负担9036元。因闫文涛、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6日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闫文涛位于郑东新区商都路北、福禄街南、康平路西;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铭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