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佳与贵阳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佳,贵阳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965号原告:吴佳,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告:贵阳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社区尖山村迎宾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朗。原告吴佳与被告贵阳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佳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吴佳负担,退还原告吴佳4800元。审判员 魏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长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