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253号原告:邸某,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李某,女,198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唐县。原告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邸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邸某负担。审 判 长 董英磊人民陪审员 马永山人民陪审员 马天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篆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