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207)执52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丰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卜亚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丰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卜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21-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丰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737961068P。法定代表人郑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卜亚雄,男,汉族,1978年11月09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执行的宝鸡市丰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卜亚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86239.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卜亚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3086239.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