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竹娥与高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竹娥,高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481号申请执行人魏竹娥,女,汉族,生于1964年5月17日,住佳县峪口乡南河底村,身份证号:612729196405174222。被执行人高永江,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7日,佳县环保局职工,身份证号码:610104198007076157。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7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高永江在银行的账户存款;扣划被执行人高永江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元,并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