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会娟与张明军、孟范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会娟,张明军,孟范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208号原告马会娟,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明军,现住扶余市.被告孟范波,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会娟诉被告张明军、孟范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会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