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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6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6662号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邮支局小区B幢2单元3楼2号。法定代表人:彭杨坤,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云霞,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童梅,女。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军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