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4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4民催9号申请人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工业园区同心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超。申请人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出票人为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京联浩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汇票号码为313000951/41443494,票面金额为伍仟捌佰贰拾捌元柒角(人民币5828.7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到期日为2017年10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日兴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国宏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孙龙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厉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