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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白斌山与朱飞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斌山,朱飞云,朱少云,王维荣,朱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979号申请执行人白斌山被执行人朱飞云被执行人朱少云被执行人王维荣被执行人朱宏飞申请执行人白斌山与被执行人朱飞云、朱少云、王维荣、朱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白斌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朱飞云、朱少云、王维荣、朱宏飞负担案件执行费59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9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