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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少林、韦福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少林,韦福求,黄国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4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少林,男,1974年2月6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0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被告人韦福求,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曾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被告人黄国教,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少林、韦福求、黄国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志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少林、韦福求、黄国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7月期间的凌晨时许,被告人罗少林、韦福求、黄国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相互纠合,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去到从化区太平镇鑫威鞋业有限公司、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谢岗队东浦混凝土公司、从化区太平镇新蕴工业用布厂,采取爬墙、撬锁等手段实施盗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用光。其中:2016年6月30日凌晨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路475号之一鑫威鞋厂三楼办公室桌子的抽屉里,盗得人民币8000多元。2016年7月19日凌晨,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谢岗队东浦混凝土公司办公楼三楼财务室,撬开一个保险柜,未盗得任何财物。2016年7月28日凌晨,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神岗广从南路卫生巷2号新蕴工业用布厂,盗走该厂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10000多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少林、韦福求、黄国教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起诉提供且经法庭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韦福求、黄国教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的笔录,被告人罗少林、韦福求、黄国教相互辨认照片的笔录,被害人陈某、聂某1、谢某1的陈述,被告人罗少林、韦福求、黄国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少林、韦福求、黄国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少林、韦福求、黄国教案发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均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均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少林、韦福求、黄国教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意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三名被告人犯本罪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韦福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黄国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四、继续追缴被告人罗少林、韦福求、黄国教犯本罪的违法所得共计18000元,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其中发还被害人广州鑫威鞋业有限公司8000元,发还被害人从化新蕴工业用布厂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欢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