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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山东居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平鲁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居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平鲁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027号原告:山东居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CD7GK9K,住所地东平县城西山路22号。法定代表人:袁昌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平鲁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老湖镇水河村。法定代表人:李振峰,经理。原告山东居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鲁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居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居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可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玉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