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明玉祥犯招摇撞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玉祥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169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明玉祥,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06年8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6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明玉祥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川030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玉祥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责令被告人明玉祥退赔被害人余海滨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明玉祥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明玉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明玉祥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明玉祥撤回上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爱华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