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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继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7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继美,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2011年7月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2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0日转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继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指控:2017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继美饮酒后无证驾驶浙J×××××小型轿车,沿225省道自东往西行驶。3时11分左右,途经临海市杜桥镇松中村1-183号旁边路口左转弯时,与李永申驾驶的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造成二车部分损失、刘继美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永申报警,被告人刘继美被当场查获。经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刘继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刘继美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被告人刘继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继美具有坦白、无证驾驶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继美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继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继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继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梁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屈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