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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执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晶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合盛兴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北京中合盛兴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2809号申请执行人王晶被执行人北京中合盛兴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晶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合盛兴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皇民一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中合盛兴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05597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可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