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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秋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赵秋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911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土默特左旗察素镇审计局楼后。被告:赵秋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皇甫文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芦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