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西安高陵济诚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西安高陵济诚医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821号原告王某某,居民。被告西安高陵济诚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西韩街1427号。法定代表人杨琳,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成峰,系该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西安高陵济诚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0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650元,本院退付其325元)代理审判员 雷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