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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益忠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联超市乐山店、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益忠,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联超市乐山店,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394号原告:马益忠,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联超市乐山店,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常于冰。被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史浩刚。原告马益忠诉被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联超市乐山店、被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原告马益忠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益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益忠负担。审判员  张雯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