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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振波与被执行人杨廷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振波,杨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0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振波,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保德县人,现住府谷县庙沟门镇。被执行人杨廷,男,约35岁,汉族,住府谷县庙沟门镇。申请执行人贺振波与被执行人杨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贺振波偿还修理费4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5元、执行费50元。2017年7月27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10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瑞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