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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俊萍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515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俊萍,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寿光市,住寿光市。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武希刚,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俊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俊萍及其辩护人武希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上午,在潍坊科技学院东门口南侧公厕处,被告人孙俊萍与被害人孙某2因感情纠葛发生争执,被告人孙俊萍对孙某2进行拖拽、踢打,致使孙某2身体受伤。经鉴定,孙某2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孙某2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孙俊萍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调解,被告人孙俊萍已赔偿被害人孙某2各项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获取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2的陈述,证人尹某、刘某、路某、孙某1、王某1、王某2、石某1、石某2、张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俊萍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俊萍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俊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凤丽人民陪审员  张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万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迪 来源: